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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是哪个朝代的?与现在的监察委,哪个权力更大?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0 11:00:54    

明朝的都察院与现在的监察委,

哪个权力更大?

明朝设立有都察院,这和秦汉唐宋的御史台近似。所以当时的人称都察院为西台,称都察院的一把手为台长。

有人说都察院相当于现在的监察委。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毕竟这个机构和监察委最近似,但是实际上二者差别不小。

都察院设十三道,御史一百一十人。编制数比任何一个部都多。

如果硬要和现在的机构比,都察院大体上相当于现在的监察委+(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组部+最高法院)的部分职权。

从功能和运作方式上,都察院更接近于日本、韩国这些国家的国会。

都察院的权力,有这么一些:

第一

向皇帝提意见、建议。从实践上看,御史所提批评皇帝的意见比较多。他们的批评、指责常常也很尖锐。比如有位御史就批评万历皇帝说,可用“酒、色、财、气”四字来评价陛下。万历皇帝的父亲隆庆皇帝,被御史抨击得实在难受,就偷偷给内阁写了个条子,说能不能提醒他们说话注意些,这个事让御史知道了,批评说,看看,说你不接受批评你还不服气,这个字条就是有力的证明;隆庆皇帝忙又写了一个字条,替自己辩护说,我的意思只是说,请御史不要无中生有、无限上纲,绝对不是说不允许御史说话,我是诚心诚意欢迎大家提出有事实根据、言之有理的批评意见的。

第二

议政。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比如参加廷议、朝会等等,评论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部、各地方的工作,是御史的日常工作和基本职责。这种评论,也是以批评、挑刺为主。

第三

弹劾各级干部。无论是内阁首相还是知县,包括军事将领在内,全国所有的文武官员,都可以弹劾。御史弹劾领导干部,不是说因为发现腐败了、违法乱纪了才可以,凡是他们认为不合适的,说话、办事、人际交往等等,无所不包,什么都可以;而且他们还被赋予“风闻而奏”的特权,即不需要真凭实据,只要是听到有传闻了,就可以作为弹劾或者批评的依据,弹劾的对与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明朝的高级领导干部,很少有不受弹劾的。大家看看我写的《大明首相》一书对此就可以有系统了解了。

第四

司法审判。都察院同时具有司法审判职能,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重大案件三法司会审。

第五

参与选举内阁大臣、吏部尚书等重要干部。按照规定,内阁大臣、吏部尚书等重要干部需要“廷推”——与会者选举出三名候选人,报请皇帝从中圈定一人。御史参与“廷推”,对人选具有决定性的权力。

第六

考察干部。都察院与吏部共同主持对所有地方官员的考察,三年一次;御史巡按地方,对全省军政干部进行考察,提出两份单子,一份是提拔重用的,一份是查办、降免的。除非特殊情况,朝廷基本上照单全收。

第七

查办案件。一旦官员被揭发有贪腐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通常的做法是派御史勘问,提交处理意见。

大家可以比较一下,是都察院权力大还是监察委权力大。

不过,御史虽然隶属于都察院,但是都是个体自由行动的。也就是说,御史行使职权,不需要经过都察院领导同意,都察院领导也无权干预御史的行动。比如,御史弹劾首相张居正,都察院领导一万个反对,也没有用,御史根本不需要向他报告,即使他私下知道了,也无权干预;巡按地方的御史指名弹劾省里的一把手是腐败分子,事先也不需要报请都察院同意,就直接向皇帝提交报告,并公之于众了。

事实是,首相、尚书、封疆大吏、将帅对御史无不畏惧;皇帝对御史也心存忌惮。

都察院的御史权力很大,但级别很低,只是正七品。这是明朝政权建设的一个秘密。

但是,御史的选拔和以后的升迁,虽有一套特殊程序,但毕竟还是任命制。所以,御史也容易拉帮结派,往往成为派系或大臣间争斗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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