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你知道商业秘密的内容有哪些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8 09:15:20    

今天小编继续为各位读者分享商业秘密的内容。

1,经营信息,如企业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和经营决策,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客户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信息等;

2,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计算机程序,产品配方,产品模型,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3,财务信息,如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银行账务信息等;

4,人事信息,如企业的人事档案,组织架构,薪酬体系等;

5,第三方信息,指企业在对外交往和合作过程中知悉的第三方的保密信息。对于该信息,不仅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其员工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下面小编就以一个案例说明:客户名单能构成商业秘密吗?

案例:邬某原是某化肥公司销售业务员。邬某在其任职期间与化肥公司签订有包含对客户名单有保密义务的协议书,邬某另又签署了《保密责任承诺书》。邬某负责化肥公司产品在西南市场的开发和销售,并直接负责与西南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后来,邬某从化肥公司辞职,到了另一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化肥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并在较短的时间内与多家原化肥公司的西南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化肥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害为由要求邬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邬某使用化肥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判决邬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点评:员工离职,带走大批客户,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尤其是销售企业的难题。实践中,以离职员工使用原企业客户信息为由,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案子也不在少数,但判决结果却各有输赢。这是由于客户名单的特殊性,在考察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三要素时,无法像技术信息那样比较明显和容易判断。从实务来看,客户名单要构成商业秘密,除具备商业秘密的一般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

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2),客户名单内容较为全面

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

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

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得。

客户名单只有满足了上述几点要求,才能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邬某基于其在化肥公司的销售工作,掌握了包括具体的交易产品、需求数量、价格政策、结算方式、供货和交货方式等信息在内的客户名单。该客户名单并非其他企业所能普遍知晓,且由于化肥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他企业不能轻易获得。因而,法院最终认定邬某使用化肥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