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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哪些申请理由法院才会批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6 10:46:15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主要突出的是一个专业性,即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对诉讼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本质是证据,只不过是由中立于当事人双方的专家出具的意见,证明力较强。

民事诉讼法中除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纠纷问题申请鉴定,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目的有二:其一是通过重新鉴定推翻原鉴定结果从而得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其二通过重新鉴定制造诉讼障碍(比如说拖延诉讼时间、增加诉讼难度)从而作为与对方协商的筹码。


所以对于当事人出于不同目的申请的鉴定,应当区分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所以说不是所有的重新鉴定法院都要批准的。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这个主要看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上的鉴定范围。如果是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一般都是在司法鉴定名册中选择出来的,不会出现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的情况。

第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书的后面都需要附有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如果没有资格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已经到期,则该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

第三,鉴定程序违法的。有些人觉得所谓的鉴定程序违法就是申请人单方鉴定。司法实践中很多申请理由为鉴定意见书系一方单方委托制作,侵犯了其知情权,程序违法故申请重新鉴定。笔者认为,单方鉴定不能理所应当地等同于鉴定程序违法。所谓鉴定程序违法是指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比如说,在一些精神类的鉴定中除了进行必要的智力检查还需要进行临床病理上的检查但未进行的,这样就可能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可以重新鉴定。或者是鉴定人员明知自己与被鉴定者有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四,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目前就鉴定结论明显不足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根据自己日常的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目前对于重新鉴定,法官更倾向于进行合理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批准。一般情况下,如果原鉴定即使存在瑕疵,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笔者认为,面对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重新鉴定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到庭说明情况。第二, 建立专家库,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专家作为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能有效提高当事人对专门领域问题的质证能力,有效防止违法鉴定,有效提高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质量。同时在鉴定程序中也可以引进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流程进行监督,防止违法鉴定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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