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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性骚扰怎么处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1 08:15:51    

刘芒(化名)17岁,辍学,与邻村好友李亮(化名)22岁,在县城一网吧上了一个通宵夜机,早上9点钟二人出网吧搭K110路公交车回家,此时正点上班高峰,加之正夏,车上的男女各个穿着单薄,尤其一些时尚女性更是为了突显姣好身材,短裤丝袜,短衫露背,很是惹眼。刘李二人原本朦胧稀疏的双眼,顿时来了精神。双眼时不时向一性感美女方向偷瞄。

李亮装了下刘芒示意了下,刘芒迅速心领神会,二人渐渐向美女挪动靠拢,李亮为其掩护,刘芒开始咸猪手,起初美女以为车上人太多拥挤,行车颠簸,也没当回事。李亮、刘芒心中窃喜,以为有机可乘,动作便更加肆无忌惮起来,女孩总觉后面有东西顶着她,随着车子的颠簸愈发明显,于是回头一看,发现两人正在行猥琐之事,女孩大叫!当即被抓正着。最终在车上群众的帮助下扭送公安机关。刘、李二人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 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3、《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以上可以看出刘芒未满18岁,可能会酌轻处理,李亮更有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嫌疑,当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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