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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全面解析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5 09:30:57    

危害:包括危险和实害,产生危险是犯罪成立的基础,导致实害结果是犯罪既遂。

公共:危险危及的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安全: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物质性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害,心理恐慌。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

1.放火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是兜底罪。危险的程度要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同程度。

二、破坏型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

①马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属于本罪的交通工具。

②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者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③要使交通工具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如果破坏的过于厉害,就可能没有危险。

2.破坏交通设施罪

①破坏:既包括物理性损毁,也包括使道路通行功能丧失。

②盗窃机动车道路的井盖,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③盗窃非机动车道路的井盖,观点显示。

三、交通型犯罪

1.交通肇事罪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

行为地点:公共交通领域

肇事行为:过失行为

实害结果:死亡一人;重伤三人;重伤一人(酒驾,毒驾,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①肇事后逃逸

行为人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②因逃逸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救人,导致人死亡,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有作为义务

有作为能力

避免结果发生可能性

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要求知道自己肇事,对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可以是故意也可以过失。

肇事后单纯逃逸,相当于遗弃罪程度,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隐藏伤者,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达到了不作为杀人程度,定故意杀人罪。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监督过失、指挥过失。

指使逃逸: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者、承办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危险驾驶罪

道路:不限于公共道路

追逐竞驶

醉酒驾车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要求产生一定程度的公共危险。

3.妨害安全驾驶罪

背景条件: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行为主体于行为方式:乘客打司机,抢夺方向盘,司机打乘客。

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同时触犯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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