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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的情节与量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6 09:45:40    


()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从实质上讲,这两种犯罪都背叛了国家,都危害了国家安全。但是两者又有区别:(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后者的主体虽然也是中国公民,但通常是窃据党和国家重要权力或者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可由任何普通公民构成。(2)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二者虽然都侵害了国家安全,但是具体而言,后者侵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前者侵害的则是具体的小范围的国家利益。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108条规定,犯投敌叛变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关于附加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8条、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别不同情节正确适用法定刑。《刑法》第108条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一般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携带武器或者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带领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叛变后为敌人效力的;高级官员或者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叛变的;等等。“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是指带领一个以上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

2.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投敌叛变的行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死刑。所谓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投敌叛变,致使我方人员遭到敌人逮捕、杀害,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带领人数众多的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携带大量武器、弹药、重要国家机密等投敌叛变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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