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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注意事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9 09:15:38    

证据既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于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或者损毁盈利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登记保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关必须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二是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三是当对当事人与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无关的,不能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四是证据保存措施后,行政机关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到期证据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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