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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女棒可以带上高铁吗 ,乘车时哪些物品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4 08:30:43    

据报道,近日,北京袁女士坐火车回家进站检查行李时,被检查出携带仙女棒,随后被民警带去派出所做笔录并被罚款300元。王女士称,自己觉得仙女棒挺小的,也没有太在意就随手放进了行李箱,提醒大家出行时要好好检查行李,避免错过了自己的行程。

有人认为仙女棒本身危险性并不高,此处罚似有过重之嫌,若罚没仙女棒并进行训诫,效果可能更佳。这一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本文将通过梳理携带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规定展开分析。

一、仙女棒是否属于铁路运输中禁止携带的烟花?

目前市面上的仙女棒主要有两种。

一是钢丝棉烟花,通过点燃材质较细的低碳钢,使其熔成液态钢水飞出而绽放出美丽光芒。其虽不含火药,但是燃烧时温度较高,易引燃其他物品。根据2022年公布的《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属于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爆炸品。

二是其他冷光烟花。这主要是采用燃点较低的金属粉末加工而成,火焰温度较低,烟雾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危险性。

2021年发布的《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节日期间组织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开展精准安全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即指出,冷光烟花喷射口温度仍高达700-800℃,可灼伤人体、引燃物品,其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属性并未改变。

故冷光烟花也属于《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中的禁止携带和托运物品的一种。因此仙女棒虽然不含火药,但仍然属于铁路运输中禁止携带的烟花范围。

二、携带烟花进站安检是否可以处罚?

本事件中的一个特殊情形是,该乘客并非在进入高铁站台或乘坐高铁时被查出携带烟花,而是在进站安检时即被查处没收。

有人提出,根据生活经验,在安检口若查出禁止携带物品,一般仅需丢弃或交给安检人员,这既从源头上避免了危险发生,又不至于影响乘客的正常出行,似无必要专门做笔录并进行罚款。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携带烟花乘坐公共交通这一行为的意涵和危害性?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到本事件中,其核心在于携带烟花乘坐公共交通是否包括安检环节?

经检索,自2016年以来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为处罚依据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多为行为人携带烟花乘坐大巴车、公交车等情形,并未查询到需安检的地铁、高铁等情况。

从法理而言,在更具一般法特征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5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不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之列,但可以从中理解对携带易燃易爆炸物品行为的规制目的,即保障公共安全。就此而言,高铁安检处人流量大,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同样有禁止携带烟花的必要性。

此外,从实践中风险预防的角度来看,高铁运行速度非常快,难以短时间暂停,即使能够暂停,还易影响整个高铁运行系统,且乘客数量多,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如果参考大巴车等只允许对携带烟花登上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处罚,将难以有效预防烟花爆炸事故的发生。

因此,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而言,对携带烟花进入安检处的行为也可予以处罚。

三、处罚300元是否过重?

有人提出疑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属于“可以处罚”的情形,本事件中并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处罚300元是否过重?

必须明确的是,法律对于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有的要求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有的则仅要求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即属于仅要求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则,其并不要求携带烟花乘坐公共交通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实际上,一旦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该乘客可能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之所以对该乘客处罚300元,是综合考虑烟花属性、烟花数量、节假日人员密集情况等因素的结果,并未超过法定裁量范围,应属于合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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