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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入什么科目(火车票、飞机票丢失、补票、退票等的涉税处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7 20:30:38    

1.乘坐火车,买了硬座后又补了卧铺票,补卧铺的粉票上的金额能否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

问:员工出差乘坐火车,买了硬座后又补了卧铺票,硬座的票上有身份信息,补卧铺的粉票上有一行小字"随原票使用有效",补票的金额能否通过计算抵扣销项税额?


答:通过上图,可以看出,补卧铺的粉票上,注明了原票的票号“N61015”“随原票使用有效”“补卧”的字样。虽然粉票上没有直接注明身份信息,但是结合两张火车票上的信息,可以获得旅客身份信息,所以粉票上的59元是可以作为计算进项税额依据的。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补票的手续费5元,是票款的价外费用,同样可以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


总局的官方问答中明确,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上图中补卧铺的粉票,虽然标注了“随原票使用有效”“补卧”的字样,但没有注明原票的票号,从这两张火车票上无法获得粉票的旅客身份信息,粉票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举个极端情形,张三在车上碰到行程相同的朋友李四,李四刚办理了补票,李四不报销,下车后便把票给了可以报销的张三,也就是说,如果不在粉票上标注原票的票号或者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就不能确定粉票的旅客身份信息。建议铁路部门在补票时填写原票票号或者直接填写旅客身份信息。

2.火车票丢失,无法补办,如何报销?

问:火车票丢失,无法补办的情况下,凭什么单据报账呢?

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 五)款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报单位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报销。

3.火车票丢失,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进项计算抵扣?

问:火车票丢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火车票丢失,没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火车票丢失,没有了可以抵扣的合法凭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支付机票的退票费,取得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纳入了进项抵扣的范围,机票的退票费,开了电子普票,这个能纳入机票费用做进项抵扣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支付退票费,不属于购买旅客运输服务,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5.支付航空代理公司的退票费,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乘座飞机取得电子普通发票,是按票面税额抵扣还是计算抵扣?

问:现在航空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就是票价的合计金额,备注栏也没有分别注明票价、燃油费附加及民航发展基金的金额,这种我们是直接以发票注明的税额扣除,还是自己把民航发展基金的金额减出来再计算扣除呢?我们专管员说民航发展基金不能抵扣,应该在电子普通发票金额里剔除来再计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乘座飞机取得电子普通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不需要计算抵扣;乘座飞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需要计算确定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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