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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8 10:30:58    


刑事罪名——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主文[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04.17 发布] [2014.04.17 实施]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关于强迫交易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17〕12号] [2017.04.27 发布] [2017.04.27 实施]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构成

(一)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行为内容,本罪的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特定行为,主要包括五种情形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法条中所称的“他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所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体,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在市场中,单位显然比自然人更多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单位也往往具有一定的资金与组织优势,从而更容易实施犯罪活动。在新增三项条款中,强迫单位的,当然违背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况且实践中,完全可能强迫法人代表、董事会、经理来进行交易。对于强迫法人来达到强迫交易的行为,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能够被涵摄于规范的大前提之下。另外,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他人”也完全可以包括单位。比如,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分则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上法条中的“他人”皆包括单位。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量刑标准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这种观点试图通过价格、费用是否悬殊区分本罪与抢劫罪。其实,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时,并不当然排除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也不能因为刑法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就认为凡是有交易的行为都不成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换言之,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因而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例如,教师以暴力强迫学生以200元购买其价值2元的圆珠笔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在处理本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关系时,需要明确的是各自的犯罪构成内容,而不是相互间的对立点。例如,轻微的暴力、胁迫行为,并没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不可能成立抢劫罪,只能成立本罪与敲诈勒索罪。


强迫借贷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17日《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本书看来,强迫他人借贷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财产性利益的抢劫与敲诈勒索;归还借款只是对借款本身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对于借贷利益本身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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