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财产一切险,真的保一切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03 08:15:40    



财产一切险承保的是除保险单列有的除外责任范围外的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在财产一切险中,投保人购买该保险的唯一和终极目的,是能够分散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危险,由保险人最终承担被保险财产的损害。


那么,财产一切险,真的如它所宣传的一样,提供更多的保障吗?近日,焦作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

原告某源公司系生物科技公司,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期间,该公司仓库饲料自燃,发生火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被告某保险公司查勘后,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自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到法院提起起诉。



判决


一审,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某源公司理赔款71.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遂上诉至焦作中院。
焦作中院审理后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意外事故一般被定义为: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由此可见,保险法上的意外事故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突发性,一般人无法预料;二是无法控制,即非人力所能控制;三是造成损失,形成事故。
同时,保险条款中对“自燃”也有明确的解释: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化学作用或生物作用而发热……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某源公司在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勘后,记录“经现场核实由内向外燃烧痕迹符合”,并进行定损。某源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否认该火灾系意外事故,但没有证据证明,且与自身工作人员查勘笔录相矛盾。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某源公司依约缴纳保险金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某源公司投保的标的物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理赔责任。 焦作中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