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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认定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4 08:45:39    


法律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基本程序大致为:

1、向该病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立案,要求宣告该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

2、法院受理后,通常需要委托鉴定,确定被申请人患病是否构成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以及限制程度,然后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

3、若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监护人。

具体法律规定整理如下: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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