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以案释法:什么是“暴力型”虐待罪?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4 08:30:47    

“暴力型”虐待,简单来说,就是对特定的对象长期实施暴力行为。主要有虐待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等情形。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到的虐待罪的情形,主要是虐待家庭成员,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家暴。

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在网络上快速的传播和流通,我们也能接触到很多虐待被监护人和被看护人的事例。

虽然虐待家庭成员和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有所区别,但是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不被大众所认可的暴力行为,法律作为社会道德的底线,必然会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

刑法所规定的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虐待罪的构成可以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对该罪进行分析。

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本罪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以及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必然会侵犯其人身权利,不仅是生理上的痛苦,还有心理上的创伤,并且当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时,施暴者与被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必然是不平等的。

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能够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客观事实,一般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等等。其中危害行为是必要的要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实施虐待行为,包括肉体上的摧残、精神上的折磨。另外虐待行为在时间上应该是连续的,长期的。

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施暴者明知他的暴力行为会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但是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上是从四个方面对虐待罪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加重情形的情况下,虐待罪是亲告罪,即家庭成员遭遇虐待时应当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要排除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

另外,当发生加重情形时,即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将转变为公诉案件,案件将由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处理。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分析:一岁女童被虐致死案

案件事实

在2018年9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接到了一个求助电话。拨打救助电话的是一名女子。女子称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下辇牌坊2巷1栋504房有名女童陷入了昏迷。

女子自称女童的母亲,但在言语间,并没有半分焦急之意。医院在接到救助电话之后,在第一时间便派出救护车赶往女子给的地点。

当医护人员赶到后发现一名陷入昏迷的女童躺在地板上,医护人员将女童抬上救护车,在救护车上对女童进行抢救时,发现女童身上多处淤青,头部有撞击的痕迹。

医护人员意识到这一次并不是简单的救助过程。于是在救助女童的同时,拨打报警电话报了警。虽然医护人员尽力抢救朱某,但是朱某仍然没有脱离生命危险。

此次事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经警方查明,拨打救助电话的女子是朱佳慧,昏迷女童是其女儿朱某,朱佳惠离婚后带着朱某(2016年12月1日出生)与谢某同居共同生活。

在共同生活期间,谢某多次对朱某实施暴力行为。此次昏迷系谢某对朱某使用暴力导致。于是警方在2018年9月19号将谢某抓获。

2018年9月25日凌晨,朱佳惠在朱某仍然昏迷且状态仍不稳定的情况下,坚决要求出院。并让救护车将朱某转运去惠州,朱某在被抱离救护车时死亡。朱佳慧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

根据两人供述,在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朱佳惠与谢某时常对朱某实施拳打脚踢、棍子抽打等暴力,甚至实施用钢管戳朱某的胸口,用冒火的烟头烫朱某等暴虐行径,这个年仅1岁的女童,只要谢某二人有一丝不满,她便少不了一顿毒打。

以致于全身多处淤青及擦伤。且在2018年9月17日晚9点左右,谢某对朱某实施了推朱某撞墙以及对朱某进行摔打等严重危及朱某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经过法医鉴定,认为朱某为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谢某9月17日晚对朱某的伤害行为是导致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飞鸣犯故意杀人罪、虐待罪,被告人朱佳惠犯虐待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

被告人谢飞鸣、朱佳惠无视国法,长期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害人朱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罪;谢飞鸣多次摔打朱某,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在本案虐待共同犯罪中,谢飞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佳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飞鸣犯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朱佳慧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分析:

谢飞鸣与朱佳慧长期对共同生活的一岁女儿实施殴打,钢管戳,烟头烫等暴力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即长期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构成虐待罪。

谢飞鸣举起朱某并重重摔下的行为,针对一个一岁幼童,此行为明显具有致其重伤,死亡的风险。此暴力行为明显超出虐待罪的“暴力”范围,须做单独评价。

谢飞鸣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他完全能够意识到此行为可能造成朱某死亡,但是任然实施此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此行为,造成了朱某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所以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虐待罪扩展部分

在文章开头曾提到,虐待罪不仅包括虐待家庭成员,还包括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接下来就讲讲刑法二百六十一条之一的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希望通过此次讲解能够帮到更多权益收到侵犯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可以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单位如果触犯此罪,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金,还要对其直接的责任人员,以及直接主管人员处以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们常在网络上看见某医院医生、护士虐待病人,某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某学校老师虐待学生,以及在疗养院、养老院等等场所发生的虐待情形。

只要其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和单位都可能触犯本罪。当遭遇此种情形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对暴力行为说不。

总结:

无论是虐待家庭成员,还是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更不为社会道德所接纳。

虽然刑法对虐待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没有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时,公安与检察院并不会主动的介入,所以此时希望大家能够勇敢一点,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对不法行为说不。

最后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拒绝暴力,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共建和谐社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