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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如何面对操作和政策的双重限制?

80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16 12:15:42    

特殊工种退休又称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于工人身份来讲,一般都是较正常退休年龄提前五年办理退养,这是国家对从事这个行业人员的照顾,考虑为了保护长期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人工装卸)、高空作业(建筑行业、厂矿天车)、井下作业(粉尘)、有毒有害(化工行业)等岗位上默默奉献的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规定了男性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45周岁。所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也分为8、9、10三个年限,这是根据有毒有害岗位、井下作业和高空作业等不同工作性质来划分的。

特殊工种退休所设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和所从事的年限是由国家限定,年龄和从事年限条件各地区执行的标准是相同的;然而,在具体的操作,各地区则是主要依据本省和市级人社局出台的规定或意见来执行,在特殊工种退休这件事上,即使相同行业,各地区执行标准也有所差别,最终是否能办理成功,结果可能是截然不同。

政策的调整对针对这一群体或行业,并不是某个个人,所以我们要正确面去对特殊工种退休这件事,把心放宽一些,有些政策上的调整是我们左右不了的。我们只有掌握趋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据趋势变化对我们的职业规划进行调整,把职业损失降到最低。

首先,这几年在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这件事上的为啥不像以前那么容易?对于从事退休业务的人员可能有所感悟,大概从1995年以后,国家和各地方就没有再出台或新增过特殊工种认定目录、没有再颁布过宽泛的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在执行操作上,都是依据60/70/80年代颁布的规定和意见,并且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在限制、缩紧,这一点,是可以验证的,在特殊工种办理的难易程度上,可以说从2000年至2016年这16年间与2017年以后进行对比,难度是越来越大,相同从事特殊工种条件的职工前些年就可以办理,往后再放几年,可能连工种都不被认可了,弄得企业都措手不及。

举几个现实的例子

  • 不同种类的特殊工种,年限累由加认定调整为:不同工种年限不再累加。

比如,我干了5年的天车工,中间换岗位,转成了热处理工,继续干了3年,按照以往的政策,我已经在特殊工种岗位上从事了8年,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这个政策在2017年之前是成立的,年限累加认定可以办理,但现在不再这么认定了,规定不同种类的特殊工种年限不再累加认定,个别地方出于人性化考虑,给出了“可以选择相对从事年限较长的那个特殊工种进行办理”。

  • 特殊工种中间间断的,需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只要涉及中间调整岗位的(调到非特殊工种岗位),即使前期从事达到年限要求,部分地区也被限制了特殊工种退休申请。

  • 转岗后,增加了年限限制条件:

①离岗超过5年,需要做身体条件鉴定才能办理。不管你从事多少年的特殊工种岗位,只要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男55岁、女45岁)前,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因离开了原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离开年限只要超过5年,想继续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做劳动能力界定,界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够继续办理。②转为非特殊工种岗位的,不再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 特殊岗位名称的限制,文字在字面意思上不能有异议。

特殊工种从业经历,在个人档案中必须有明确的记载,其中所登记的岗位名称必须与工种目录所列支的名称一样,否则不予认定。比如,轧钢工属于特殊工种,有的企业则登记为“黑色金属压轧工”,这两个工种无论是从事行业还是工作环境都是一模一样的,当时后者就不被认可。

  • 不同区域从事相同的特殊工种不再被认可。现在,由于工作地的调动,只要跨区域,即使在新的地方从事相同的特殊工种,部分地方不再认可。

2、绝大部分地区和行业,对于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这件事上所持态度是“特殊工种并非必须办理提前退休”这也是目录上的原话,受提前退休指标的所限,处在一种可办可不办之间,没有强制性退休(特殊交通行业除外)。

部分地区在特殊工种退休名额是有指标限定的,政策规定,一个地区,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名额不能超过该地区正常办理退休名额的3%—5%,也就是说,办理100名正常退休的人员,才能办理3-5名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省级对地方这么要求,同样,地方也会对所管企业这么要求,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上,企业之间也是利用手段来争抢名额。

所以,在今后的特殊工种办理退休上,除非我们身体条件允许,或个人不愿意提前退休,除此之外,只要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我们都应该做到应办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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