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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浪费粮食,公司可否开除?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2 10:00:49    


近期,节约粮食、拒绝浪费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为践行节约的理念,有家公司针对午餐浪费现象出台了新规:浪费粮食,一次警告,三次开除。

新规出台后,公司内部和社会上对此议论纷纷、争论不休。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内容,劳动合同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新规没有法律依据;有观点认为,员工浪费粮食属于个人私德,与劳动纪律关联度不大,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员工不合法;还有观点认为,要通过集体协商的程序,将浪费粮食作为劳动纪律纳入规章制度内容,以此作为对员工奖惩的依据。

上述案例从大力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风尚的角度,引出的却是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话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员工的行为是否可以百无禁忌?

法律漏洞是成文法的天然缺陷;劳动合同法强调“书面化”,比如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规章制度的书面化、合同履行过程的书面化等等,这一天然缺陷被无限放大了。凡是书面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都不可能涵盖公司日常用工管理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和矛盾;但是,基于对公司合理运用管理权的充分不信任,法律要求公司对作出的任何处罚、处分行为必须要有劳动合同依据、规章制度依据、法律依据,如果依据缺失,公司单方作出的处罚和处分行为就会面临无效甚至违法的风险。

为了弥补书面化带来的这些问题,实务中的判例引用了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并将其扩大为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内容,以解决规章制度未作规定、规章制度无效等情况下导致的企业管理权无法实施的矛盾。即:在规章制度缺失(未规定、无效)的情形下,员工的行为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劳动纪律、诚实信用的,公司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

倡导节约、制止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倡导这一传统更具有现实价值。员工认为,只要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公司不能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处分;这一观点既无法律依据,也有违“节约粮食、拒绝浪费”的社会共识。

2.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成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具体包含两个层面: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

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度制定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有观点认为,其中的“平等协商”即是指“集体协商”,这种观点实属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首先,“平等协商”是指协商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开展协商活动,这种协商既可以包括个体性协商,也可以包括集体性协商;“集体协商”是指集体合同制度中职工方和企业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就相关内容进行集体谈判的活动。

其次,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享有的单方权利,即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是企业的“单决”权,不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享有的“共决”权。如果,要求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来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的劳动纪律部分主要是约束劳动者的,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协商僵局。

第三,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角度来看,企业享有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同时,要承担规章制度违法等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和劳动者共同享有的“共决”权,凭什么要求企业来独自承担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特别是,怎么能成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享有共决权应当共担责任,这些不利后果应当由企业和劳动者来共同承担才对。

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并不是指法律有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才可作规;也不是法律授权或者许可单位可以作出规定的,规章制度才可作出规定。这种“法有授权方可为”是行政法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应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3.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主要是指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这一问题是上述案例中应当主要讨论的焦点。

内容的合理性一直是实务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浪费粮食“一次警告、三次开除”的合理性把握,才是该新规成为社会热点的主要因素。

表面上看,内容合理性似乎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难点;如果,抛开规章制度的出台背景、企业内部的认同、实施过程的适当等具体事例的因素来讨论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恐怕难有好的结论。

国家发出“节约粮食”的号召后,社会各方面纷纷响应,正在形成一种社会风尚;公司出台新规符合这一社会形势;从公司内部来看,粮食浪费现象屡见不鲜,确实需要有效的办法来制止浪费现象;从处分的条款来看,充分考虑“梯度”,第一次浪费警告,三次浪费才开除;从理性社会人的行为分析,员工若因为一次浪费粮食被警告了,一般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来避免犯第二次错,比如饭量小的员工取餐时,可取用分量少的餐食;员工确实剩余餐食的,可以带回家作为晚餐的补充;餐食不合口味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少订一份午餐,自行解决午餐问题。如果,员工在浪费粮食的问题上,屡教不改的,公司升级或者加重处罚,这也符合一般的管理逻辑。

倒掉一碗饭,把“饭碗”也“倒掉了”;这样的标题当然可以吸引眼球,但是,失去了一次理性分析公司新规合理性的机会;这对于倡导节约粮食、提高大家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正确认识,似乎很难说有正面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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